四川鋼軌:如何保障海外鐵礦石資源的穩定供應?
如何保障海外鐵礦石資源的穩定供應,是我國必須解決好的重要戰略問題。日本的有關戰略和做法,值得研究借鑒。
日本在鐵礦石資源保障上,采取以下戰略:通過對海外礦山的戰略性投資建立鐵礦石穩定供應體系,開發低品位鐵礦石利用技術?!伴_發進口”模式是日本保障鐵礦石供應的主要模式。我國亟須借鑒日本經驗,建立鐵礦石資源保障體系,改變鐵礦石談判的被動局面。
日本鐵礦石資源保障戰略
對海外礦山的戰略性投資
二戰后,日本主要依靠進口解決本國鐵礦石供應問題。在20世紀60年代,日本開始建立“開發進口”模式,并逐步形成了長期低價穩定的鐵礦石供應體系?!伴_發進口”模式是以簽訂長期購買保證協議為基礎,通過投資開發海外鐵礦石資源,獲得穩定進口資源的方式。從長期看,采用“開發進口”模式獲取鐵礦石的價格低于鋼企通過自有或控股礦山進行內部采購的價格,同時也可以降低資源國有化、民族主義抬頭給跨國企業帶來的投資風險。
其主要特點是:
以權益礦為主的長協礦供應結構。投資權益礦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成為資源公司的股東,持有權益;二是針對特定開發項目與資源公司成立合資公司(JV),并持有權益。權益礦由綜合商社(日韓特有的一種企業集團形式,是指以商業職能為主導,兼具金融、信息、服務、組織功能的國際化、實業化、多元化、集團化的綜合性商業組織)、鋼企持有,以綜合商社持有為主,但近年來鋼企為保證鐵礦石供應,開始增加權益礦持有份額。
共同開發、分工協作。日本鋼企、綜合商社是直接投資主體,日本政府和相關機構以及政策性金融機構是間接投資主體。聯合采購環節的具體運作模式是:針對每一個供應地選出1家~2家骨干企業,代表日本鋼鐵行業與礦主進行談判,談判后的長期協議由各家鋼企分別與礦主簽訂。鐵礦石的進口代理業務由多家商社負責。多家商社由代理商選出的干事商社統一協調管理,一般由綜合商社擔任。
開發低品位鐵礦石利用技術
開發儲量大的低品位鐵礦石的技術,是日本企業保障供應、控制價格的戰略手段。日本開發低品位鐵礦石的利用技術有兩種方式:一是對低品位、難處理鐵礦石煉制技術的開發,即通過改變低品位鐵礦石本身的質量,提高低品位鐵礦石的利用率;二是新的制造工藝技術的開發,即通過新生產工藝的開發實現低品位鐵礦石的直接使用。
日本低品位鐵礦石加工技術已實現產業化、商業化。如日本制鐵利用第一種方式,經燒結或球團處理后,提高低品位鐵礦石的利用率;神戶制鋼開發的第三代非高爐煉鐵技術—新還原熔融煉鐵法(ITmk3),使用低品位鐵礦石和普通煤,在提高煉鐵的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加強環保等方面已具有國際競爭力。目前該技術已在美國等國推廣應用。
“開發進口”模式形成的歷史和演變
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日本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海外鐵礦石供應模式。除了“開發進口”模式以外,還有兩種模式:一是“單純進口”,即不與海外資源企業產生資本合作關系,直接以現貨價格進口資源;二是“融資買礦”,即以簽訂長期購買保證協議為基礎,通過融資形式開發海外鐵礦石資源,獲得穩定進口資源。值得一提的是,“融資買礦”與“開發進口”模式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投融資手段不同。
日本鐵礦石供應模式和進口情況的演變可分為5個階段:
第一階段(1857年~1945年)——長協的形成。該階段日本鐵礦石的海外依存度超過80%。一戰結束前,日本鐵礦石的主要進口國是中國進入20世紀后,日本開始從東南亞進口鐵礦石。1935年~1941年,日本的鐵礦石進口國依次是馬來西亞、菲律賓、中國、印度、澳大利亞。1941年后,日本的鐵礦石進口基本依賴中國,占其進口量的90%。
在這一階段,日本從戰時鐵礦石供給惡化造成生產崩潰的教訓中認識到保障鐵礦石資源的重要性,因此在鐵礦石供應方式上,出現了長協模式。以借款為擔保,1899年八幡制鐵所與中國大冶礦山簽訂了15年(后延長至30年)的長期購買協議,大冶礦山成為當時八幡制鐵所海外鐵礦石的主要供應地。之后,日本鋼鐵公司開始在中國鞍山進行鐵礦石資源開發。
第二階段(1946年~1960年)——“融資買礦”模式取代“單純進口”模式。“融資買礦”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成為主導模式。二戰后,日本鐵礦石供給格局發生變化,亞洲、非洲、拉丁美洲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相繼獨立,日本不得不與經濟獨立地區的歐美礦業資本進行技術、資本的合作,通過與發展中的國內市場相結合,出現了“融資買礦”模式。參與海外資源開發融資的主要是礦業公司、專門商社(專門從事鋼鐵貿易服務的商社),專門商社成為鐵礦石進口的代理商。日本在二戰后初期,對東南亞國家主要采取“單純進口”模式,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開始對印度、菲律賓、中國香港等地的礦山進行融資和技術指導。
該時期也是日本對全球海外鐵礦石資源進行調查的時期。隨著日本國內鋼鐵需求的激增和東南亞小礦山開采的枯竭,日本需要尋找新的供應地。日本利用海外制鐵原料委員會組織對印度、加拿大、美國等國的礦山進行了深入調查。
在這一時期,日本的海外鐵礦石依存度是84%,累積進口量為7615萬噸,前幾大進口國分別是馬來西亞(30%)、菲律賓(18%)、印度(26%)、美國(10%)、加拿大(7%)。
第三階段(1961年~1974年)——“開發進口”模式的形成?!暗谌魏侠碛媱潯钡膶嵤龛F礦石需求的激增(日本鐵礦石進口量由1962年的2172萬噸增加到1972年的1.5億噸)、沿海一貫制生產體制的確立、澳大利亞鐵礦石出口的解禁等因素,使得日本海外鐵礦石的供應環境發生根本性變化。1951年~1971年日本以礦業為主的資源投資占對外直接投資的25%以上。
該時期,日本把確保低廉長期的鐵礦石穩定供應作為重點,并探索出“開發進口”供應模式。日本高爐生產連續性的特點以及沿海一貫制生產體制要求必須建立確保低廉且長期穩定的海外鐵礦石資源穩定供應體系。隨著澳大利亞、巴西等國鐵礦石開發項目規模的大型化,自20世紀60年代起,“開發進口”成為替代“融資買礦”的主導模式,并成為日本至今為止的鐵礦石主要供應模式。日本鐵礦石現在的供應地多是該時期開發的。
該時期日本海外鐵礦石的依存度近100%,累積進口鐵礦石近10億噸,前幾大進口國分別是澳大利亞(31%)、印度(16%)、智利(9%)、巴西(7%)、馬來西亞(6%)。
第四階段(1975年~2000年)——“開發進口”模式成熟期。1983年以后,日本從澳大利亞、巴西、印度3國的鐵礦石進口占比達到80%以上。特別是1986年以后,日本增加了對巴西的投資。日本鐵礦石進口國基本與第三階段相同。
第五階段(2001年~現在)——新模式的探索。在該階段,盡管日本鐵礦石“開發進口”模式的主導地位沒有變,但資源開發的目的、合作組織模式逐漸向多元化發展。為應對變化的資源市場環境(如中國等新興國家鋼鐵需求的快速增長、全球鐵礦石供應緊張等),日本通過投資開發新礦、增加原有礦的權益、在資源國建立原料生產基地等措施加強鐵礦石資源保障。同時,日本鋼企為確保鐵礦石穩定供應,開始嘗試獨立開發和與外國鋼鐵公司聯合開發的新模式。
“開發進口”模式的運行機制和條件
理順內部利益關系
經過多年來的發展,日本鋼鐵行業內部形成了以日本制鐵、JFE為主導的內部協調體制,鐵礦石的供應主要由三井物產、三菱商事等6家綜合商社控制,集中度較高。
更重要的是,日本鋼企與綜合商社之間形成了較合理的分工協作關系。綜合商社與鋼企共同參與海外資源開發,共同承擔風險。鋼企是鐵礦石開發項目的主導者、投資者和長期購買保證協議的簽訂者,綜合商社則是項目的主要投資者和投融資的組織者、鐵礦石代理等商務活動承擔者、資源開發設備和材料的供應者等。
綜合商社參與鋼鐵企業鐵礦石供應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商權”,通過鋼鐵原料的進口、鋼鐵產品的國內外銷售,從鋼企獲取貿易服務的權利中獲利。近年來,由于上游資源價格上漲和權益礦量的增加,鋼企與綜合商社之間出現矛盾,未來兩者間關系如何仍有待觀察。
理順與外方的關系
日本鋼企通過技術合作、資金援助、長期協議、參股等方式,與資源國建立了緊密的相互依存關系。首先,“開發進口”模式給予資源國或資源企業市場保證。其次,遵循“隔斷”原則,當地礦山企業直接經營礦山,日本企業作為投資者,即使控股,也不干涉礦山企業董事會及管理層的價格決策。投資參股資源企業或參股合資公司不參與銷售鐵礦石的情況也有,如三井物產持有巴西淡水河谷的股份卻不銷售其鐵礦石。這些做法都是經過長期磨合形成的,得到了當地政府和資源開發利益相關者的認可。
政府支持
在資源開發、利用的各階段(礦山的勘探和開發、周邊基礎設施的建立、低品位鐵礦石利用等),日本企業都得到了政府援助體系的支持。其中,日本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JOGMEC)是負責海外礦物資源開發的主要支持機構,日本貿易保險(NEXI)、國際協力銀行(JBIC)、國際協力機構(JICA)是主要的資源開發金融援助機構。
日本政府也重視通過資源外交減少企業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如利用ODA(政府開發援助,是指發達國家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向發展中國家或多邊機構提供援助)項目對發展中國家的資源進行調查和戰略性的投資布局,為本國資源企業提供海外投資機會。
日本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鋼企多年來積累的海外資源開發經驗來之不易,借鑒它們的做法,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我國應研究、建立綜合性鐵礦石資源保障供應戰略。
這一戰略需要明確海外鐵礦石貿易、投資的重點區域和可能的投資商業模式;要明確低品位鐵礦石利用技術產業化的開發戰略及相應安排,鼓勵企業間加強產學研合作,或與國外先進企業、機構聯合研究開發相關技術,減少對海外鐵礦石的依賴度,提高我國自有鐵礦石的利用比率。
其次,我國應理順內外部關系,推進海外資源開發。
其中,理順我國企業間內部關系是理順外部關系的重要條件,主要是做好以下幾件事:通過合并、聯盟等多種方式適度增加集中度;改進協調規則,進口鐵礦商(鋼廠和貿易商)必須控制轉售價差或代理費價差,協調購銷雙方的關系;鼓勵以貿易為主的進口商擴大對海外礦山和國內鋼鐵企業的投資;成立以企業為主、共同進行海外資源調查和開發協調的委員會,專事海外鐵礦石及有關資源的調查、開發組織等工作。
最后,我國應建立多種形式的全面的政府援助體系,負責海外資源的調查、開發策劃和政策支持工作,并對企業海外投資進行指導等。此外,應加強政策性金融機構對海外資源開發的投融資支持,特別是在調查、勘探初期,政府應幫助解決開發項目的資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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